漯河市賈湖遺址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加強賈湖遺址保護,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增強歷史自覺,堅定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賈湖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利用以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概念】本條例所稱賈湖遺址,是指位于舞陽縣北舞渡鎮境內,以賈湖村為核心,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新石器時代遺址。
第四條 【保護對象】賈湖遺址保護對象包括:
(一)賈湖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建筑基址、灰坑、道路、墓葬、窯址、作坊、壕溝等遺跡;
(三)陶器、石器、骨角器等遺物;
(四)人骨、動物骨骼、植物遺骸及與人類活動相關的自然遺物;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文化遺產。
第五條 【基本原則】賈湖遺址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貫徹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保持遺址及其歷史風貌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六條 【工作職責】漯河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解決賈湖遺址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舞陽縣人民政府負責賈湖遺址保護、管理、利用工作;
北舞渡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遺址保護責任;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涉及賈湖遺址保護開發利用等建設項目的立項報批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涉及賈湖遺址保護開發利用的資金申報、撥付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涉及賈湖遺址保護開發利用等建設項目的土地調整、征收、報批手續辦理工作,文化廣電和旅游(文物)部門負責賈湖遺址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教育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賈湖遺址保護工作。
第七條 【列入規劃和預算】漯河市人民政府和舞陽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賈湖遺址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捐贈、國際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籌集賈湖遺址保護經費。
第八條 【編制遺址保護規劃】舞陽縣賈湖遺址阿崗寺遺址保護中心應當組織編制賈湖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漯河市人民政府、舞陽縣人民政府制定有關規劃應當將賈湖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納入其中。
賈湖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是賈湖遺址保護、管理、利用的依據。賈湖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公布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程序報批。
第九條 【劃定保護區域設置保護標志】賈湖遺址保護區域劃分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分類劃定公布,并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相銜接。舞陽縣人民政府依法在賈湖遺址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設置保護標志和界樁界碑,做好管理維護工作。
第十條 【遺址保護機構】舞陽縣賈湖遺址阿崗寺遺址保護中心具體負責賈湖遺址保護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文物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研究擬定賈湖遺址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按照賈湖遺址總體規劃,參與制定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擬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負責賈湖考古遺址公園建設;負責區域內建設項目的策劃、論證、招商引資和管理;
(三)負責賈湖遺址及相關文化類型文物的收藏、保護、展示與研究;
(四)負責接待中外來賓,充分發揮宣傳、教育功能,打造歷史文化名片;組織開展各類公益性文化交流活動。
第十一條 【建立專家咨詢制度】建立賈湖遺址保護專家咨詢制度。在制定涉及賈湖遺址的保護規劃與保護措施、審批與賈湖遺址有關的建設工程、決定與賈湖遺址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第十二條 【宣傳推介】漯河市人民政府、舞陽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做好賈湖遺址保護的宣傳與文化交流等工作,增強社會公眾的保護意識。
鼓勵本市中小學校將賈湖文化知識納入校本教材,利用賈湖遺址組織開展以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為主題的綜合教育實踐活動。
第十三條 【公眾參與保護】鼓勵引導公眾參與賈湖遺址保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賈湖遺址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遺址的行為。
漯河市人民政府、舞陽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賈湖遺址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十四條 【禁止行為】在賈湖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損壞文物;
(二)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文物保護單位標志;
(三)損壞文物保護設施;
(四)建墳、取土、挖塘、打井、深翻土地、傾倒垃圾等可能影響文物安全,改變遺址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生產、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品;
(六)建設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
(七)開展與遺址保護無關的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八)種植危害遺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系植物;
(九)其他危害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八項規定的危害遺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名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在賈湖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擅自進行建設施工;
(二)建設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
(三)其他危害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建設、改造住宅】原有村民住宅不符合賈湖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的,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修繕或改造,并逐步調整至與賈湖遺址環境風貌相協調。
第十七條 【考古發掘】在賈湖遺址從事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等活動,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并由具有資質的考古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田野考古規程實施。
第十八條 【發現文物處置】任何組織或個人在賈湖遺址保護區域內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鼓勵文創】鼓勵和支持利用賈湖遺址考古成果開發特色文化創意產品和衍生品,促進賈湖遺址文化展示與旅游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運用數字掃描、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現代科技手段對賈湖遺址進行數據采集、復原展示、創新利用。
第二十條 【人才引進培養】加強對賈湖遺址考古研究、文物修復、展覽策劃、文旅創意等方面專業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鼓勵社會公眾、公益性組織為賈湖遺址提供政策宣傳、義務講解、服務保障和技術支持等志愿服務。
第二十一條 【應急處置】舞陽縣賈湖遺址阿崗寺遺址保護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賈湖遺址保護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開展日常性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造成文物損壞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責令承擔修繕和復原費用,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四條第四、五、六項規定,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及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造成文物損壞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責令承擔相關文物修繕和復原費用,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違反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法律責任】負有賈湖遺址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賈湖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轉致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漯河日報
責編:翟柯 審核:王輝 終審:盧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