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被納入失信名單
11月11日,記者從召陵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依法將被執行人周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以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據了解,原告張某與被告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召陵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判決。該法院明確判定,被告周某須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剩余借款1.5萬元;若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須依照相關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減半收取的受理費88元也由周某負擔。
判決生效后,周某遲遲未履行還款義務。無奈之下,張某向召陵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法院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執行過程中,召陵區人民法院查明,周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為維護法律尊嚴和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依照相關規定,召陵區人民法院決定將周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截至11月10日,被執行人周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來源:漯河日報
責編:翟柯